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 理 人 葉秦良 債 務 人 潘秀貞即桃子核創意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