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號債 權 人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債 務 人 李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