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號原 告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於102年11月7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