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薩摩亞商東海珊瑚博物館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謝美芍 徐馨悅 裘秀慧 胡玉娟 陳敏玲 蕭運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