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相 對 人 葉榮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日期欄中關於「102年5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5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 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