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債 權 人 曾文艷 債 務 人 鼎旺企業社即柯建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1│ 200,000元 │104年5月21日起 │ 5% │無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2│ 200,000元 │104年5月23日起 │ 5% │無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