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債 權 人 方淑貞 債 務 人 柯建綸即鼎旺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1│ 500,000元 │104年6月1日起至清 │5%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 │2│ 510,000元 │104年10月12日起至 │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