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 請 人 林邦勇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茗瑋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含薪轉)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 ⒈聲請人現住地址(門牌號碼為臺東縣○○鎮○○里00鄰○○路00號)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併請提出該建物登記謄本及租賃契約書。 ⒉聲請人任職阿勇工程行後,薪資領取方式及轉帳情形。⒊聲請人工作及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種類為何?該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 ⒋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有價證券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二、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民國104年11月至106年10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 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例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和立國際有限公司)。㈡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三、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請提出下列費用支出單據證明:房租轉帳資料或現金交付之簽收,繳納水電費、通訊費之單據,交通費加油發票或維修單據。 ㈡請提出包含聲請人及其母張秀花、其子女宋瑋亭、宋瑋皓、宋宥芯等人之戶籍謄本。並釋明聲請人支付扶養費用方式,及分擔扶養費用之人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母張秀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釋明聲請人、母張秀花、子女宋瑋亭、宋瑋皓、宋宥芯,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