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惟被告收受後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