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被 告 蘇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