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子汀 就業處所:同上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就業處所: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六年度繼字第三二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第三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依本院88年度促字第991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被繼承人鍾初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強制執行,並因被繼承人鍾初妹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核發東院民執誠2966字第7807號債權憑證後,再因同一理由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核發雄院高100執良字第49997號債權憑證後,於102年8月1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騰泰投資有限公司(其後變更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再由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於103年至105年間先後3次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均無結果等情,業經聲請 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6度繼字第32號被繼承人鍾初妹之繼承人陳 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