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盟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