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被 告 蔡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