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光雅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瑞 被 告 于福洪即宏揚休閒旅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