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莊翔任 被 告 力邦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