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1號原 告 銘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