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賴美妤即東宮小吃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500,000元 │109年7月25日起至 │3.5% │109年8月2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