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鄭愛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鄭愛玲 代 理 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陳稱任職於車藝汽車美容工作室,平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9,000元,另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富邦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解約金為752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之薪資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7日函文在卷足憑。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2,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44,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 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與一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7,000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8年度臺東縣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之標準,僅能 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一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合計僅17,000元,已將每月餘額2,000元全數 提出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定盡力清償標準。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部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 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給付方式: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 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 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013,998元。 四、清償總額:144,000元。 五、清償成數:7.15%。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 496,901 24.67% 493 聯邦商銀 741,749 36.83% 737 安泰商銀 244,366 12.13% 243 中國信託 530,982 26.36% 527 總 計 2,013,998 100% 2,000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