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48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無瑕疵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484 號原 告 房昌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茁壯台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無瑕疵物gogoro電動機車感應鑰匙,經原告陳報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5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