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林泇賝、陳湧貿、葉青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上 訴 人 林泇賝 上 訴 人 陳湧貿 上三人共同 葉青虹 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人 徐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0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