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黎瑞美、蔡曉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蔡曉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陸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佰肆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