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林陳翠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第三人林聖雄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且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輾轉自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愛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受讓上開保證債權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被繼承人林陳翠蘭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