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俞辰福、臺東縣環境保護局、郭建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被 告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萬8,0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