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明喜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96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