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潘建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 務 人 潘建華 姜彤燕即姜燕珠 一、債務人潘建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建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姜彤燕即姜燕珠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1,556元 103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9% 103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