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林銘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林銘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888元 110年5月2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