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鄧晊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被 告 鄧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