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蔡美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蔡美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1,2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3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