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侑成、劉憶萱即沛恩室內裝修企業社即良誌室內裝修企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劉憶萱即沛恩室內裝修企業社即良誌室內裝修企業社 債 務 人 方嘉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687元 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3% 112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41,058元 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3% 112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