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國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張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平和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 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所主張需通行之供役地即坐落 臺東縣○○里鄉○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 約299.251平方公尺(計算式:103.19×2.9=299.251),再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8.4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69元(計算式:78.4×299.251×4%×7=6,5 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