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黃三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萬1,2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60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鄭筑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