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甘恩睿、陳依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相 對 人 陳依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No- 273445),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CH-No-273445),內載金額新臺幣12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113年2月6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