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東簡字第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東簡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羅 送達代收人 徐志銘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兩造於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因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而本件係兩造因 附條件買賣之給付價款所生爭執,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B法 官 范智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