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鄧秋妹即坤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被 告 呂發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駿敏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里○○○路一二八號三樓 ,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足憑,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簡慧娟 ~B法 官 張震武 ~B法 官 范智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