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之臺灣土 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存單(存單編號:TLB537 223、TLB537224,金額各一千萬元)為擔保物,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號提 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查,聲請人主 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揆諸首揭法條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于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