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肆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銀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