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啟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折合 銀元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 貳佰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