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零玖元,折 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