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十五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林墻 │彰化銀行臺東分行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柒仟玖佰肆│CG九二一四三九│ │ │ │ │ │ │拾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