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67號聲 請 人 富泰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6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到期日為95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