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政營造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635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