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丁○○ 乙○○ 被 上訴 人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8月25日送達於有特別訴訟代理 權限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7年9月16日始提起上訴(上訴期間至97年9月14日,惟該日係假日,故上訴人最遲應於97年9月15日提起本件上訴),已 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