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75號債 權 人 旗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零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