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蘇美琴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顏志榮 │彰化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4月30日 │10,000元 │CN0000000 │ │ │0│ │行 │ │ │ │ │ │1│ │ │ │ │ │ │ ├─┼─────────┼─────────┼───────────┼────────┼────────┼──┤ │0│顏志榮 │彰化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6月30日 │10,000元 │CN0000000 │ │ │0│ │行 │ │ │ │ │ │2│ │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