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上訴人 富泰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