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富泰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633 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