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旗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000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