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胡國政即國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彰化銀行臺東分行 │96年10月25日 │22,800元 │CM0000000 │ │ │0│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 │ │ │ │ │ │1│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