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前因遺失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莊永利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001 │顏 志 榮│彰化商業銀│ CN0000000 │97年4月30 │ 10,000元 │ │ │ │ │行臺東分行│ │日 │ │ │ ├──┼─────┼─────┼───────┼─────┼─────┼──┤ │002 │顏 志 榮│彰化商業銀│ CN0000000 │97年6月30 │ 10,000元 │ │ │ │ │行臺東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