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李振昌即欣邑企業社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190,252元 │ 98年5月30日起至 │百分之5.11 │ 98年7月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70,991元 │ 98年5月29日起至 │百分之5.11 │ 98年6月3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